- 賣方須保證對所委託的拍賣品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享有合法處分權,並對該拍賣品的來源和瑕疵向本公司清楚說明。
- 拍賣品請按公司格式詳細填寫,字跡工整勿潦草,誠實表達每件拍品的現況,成色,真偽,品像及其他缺點;妥善包裝清楚編號,掛號或親送本公司,本公司於核對無誤後應交給委託方簽收單,並安排最近一期上拍。
- 本公司不接受“偽造品”、“參考品”等出品。部份容易有爭議的拍品,本公司有權請賣方先取得證書後再送拍。
- 本公司對於拍品的產權或真偽有疑議時,得隨時撤銷拍賣品,而毋需做任何解釋。
- 拍賣品底價以不超過市場價7折為原則,本公司有權更改拍品說明及底價,不另行通知;大部分的出品人均完全不設底價,由本公司依目前市場行情與專業研判訂定價格,以求更好的成交率。
- 每項拍品底價不得低於新台幣1000元,小件拍品請合併書寫。出品無論幾項總刊登底價(非出品人認定底價)必須高於新台幣1萬元。
- 賣方拍品委託本公司代為撰寫及整理後,如因賣方不同意本公司的拍品說明或建議底價,需支付新台幣2000元起整理費用,視拍品數量與困難度另外訂定。
- 賣方在結標日前對本公司提出拍回自己的拍賣品時,須支付拍賣品成交價20%佣金,作為本公司對該拍賣品已付出費用之補償。拍品須於結標後方可取回,另拍品一旦結標成交後不得申請拍回。
- 拍賣品售出後,本公司按成交價向賣方收取10%之佣金。另按拍品項次向賣方收取處理費每項新台幣伍拾元正。拍賣款於扣除佣金、整理費、郵、匯費後,本公司應於結標後二十五個銀行工作天與賣方結清。
- 賣方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,即視為確認並同意本拍賣規則所列之各項條款,並完全授權予本公司對拍賣品所為之重新包裝、照相、掃描、影印、鑑定、估價等權利。
- 賣方不得參與所出品之物件競標,惟本公司有權不受限制。
- 本公司於付款予賣方後一年內,如發現拍賣品確為膺品,賣方應將款項全數退還予本公司,且本公司並得就拍賣品行使留置權。
- 如所託售之拍賣品未能拍出,賣方應於結標日後三十工作天起六十天內領回。逾期本公司將不負擔保管之責任,其因此而所引起的直接、間接費用,本公司有權得直接向賣方索賠。
- 拍賣品於交付保管期間,若有損壞或遺失由本公司按刊登底價之百分之九十賠償。若於郵寄途中或非人力所能抗拒之災變,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變則不在此限。
- 本合約自簽署之日起至拍賣結標之日起60天內有效,或賣方領回未拍出品及拍出款項後自動失效。
- 若有未盡事宜按國內外一般拍賣常規辦理。
- 對於本拍賣所涉及有關之權力義務有爭執或訴訟事宜時,雙方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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